国际象牙贸易管制对鱼翅交易影响有限

作者: aeks | 发布时间: 2025-11-19 18:02 | 更新时间: 2025-11-19 18:02

学科分类: 法学 海洋科学 生态学

国际鲨鱼鳍贸易是导致鲨鱼过度捕捞的主要因素。2013年,五种濒危鲨鱼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旨在通过规范全球贸易促进其种群恢复。列入后,未经认证、未报告的这些物种出口均属非法。2015至2021年间,报告的贸易量极少,但在此期间,全球最大鲨鱼鳍交易中心(香港)却常见其中四种物种的鱼翅,表明存在大量且持续的非法贸易。在90个鲨鱼鳍出口国中,有73个(81%)从未报告过这些物种的任何贸易。对一种列名物种的市场鱼翅样本进行混合种群分析发现,其来源于六个种群,但仅有三个种群来自报告贸易的地区。研究认为,需更广泛应用CITES合规机制,以打击普遍存在的鲨鱼鳍非法贸易,实现这些贸易法规的保护潜力。

研究背景指出,超过37%的鲨鱼物种因过度捕捞面临灭绝威胁,危及全球海洋生态系统完整性。过度捕捞主要源于多数国家渔业管理不善,以及国内外对鲨鱼产品(如鱼翅)的需求。国际需求往往刺激针对性捕捞或兼捕保留,远超国内市场需求,因此国际贸易监管成为鲨鱼保护的重要手段。CITES附录II允许列名物种的国际贸易,但要求出口方证明贸易标本合法获取、供应链透明且可持续,旨在通过惩罚非法、不透明或不可持续贸易,减轻对物种的压力,促进种群稳定和恢复。

2013年CITES第十六届缔约方大会(CoP16)将三种锤头鲨(路氏双髻鲨、平滑双髻鲨、无沟双髻鲨)、远洋白鳍鲨和鼠鲨列入附录II,这是首次对在国际鲨鱼肉或鱼翅贸易中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过度捕捞物种进行监管。这些物种于2014年11月生效,由于其濒危状态、多数国家缺乏物种特异性报告以及部分区域(如大西洋金枪鱼养护委员会)禁止保留和贸易等因素,出口认证面临障碍。生效后,虽有初步贸易报告,但2016-2017年香港市场仍常见其高价值鱼翅,显示存在“照常营业”的捕捞和贸易模式,普遍未遵守CITES报告要求,即“非法贸易”。

研究结果显示,2015-2021年香港总鲨鱼鳍进口量从约6000吨降至2000吨,但仍是CITES列名物种的最大合法进口方,占全球报告进口量的67%以上。然而,列名物种的合法贸易仅占香港总鳍进口量的0.4%-0.9%(2015-2019年),2020-2021年因也门和阿曼报告出口增加,占比升至2.4%-5.5%。通过对香港市场16222份鱼翅边角料(进口一年内的组织样本)进行DNA条形码分析,发现四种列名鲨鱼(三种锤头鲨和远洋白鳍鲨)的市场出现率(年度采样事件中至少检出一次该物种的比例)稳定在5%-36%,且在所有边角料中的占比也保持稳定。唯一例外是鼠鲨,2015年后从市场消失,与CITES报告的出口缺失一致。

进一步分析显示,90个向香港出口鲨鱼鳍的国家中,仅17个(18.8%)报告了CoP16列名物种贸易。约三分之一未报告贸易的国家(如中国内地、阿联酋、厄瓜多尔等)曾因缺乏CITES许可在香港边境被查获非法鱼翅。对路氏双髻鲨的DNA溯源分析发现,其鱼翅主要来自西太平洋、东太平洋和印度洋种群(与报告贸易一致),但也有来自中太平洋、东大西洋和西南大西洋种群的贡献,而这些地区并无相关贸易报告。

讨论指出,市场数据与CITES报告的长期 mismatch表明非法贸易广泛存在。CITES虽有合规机制(如重大贸易审查RST、第十三条),但需更广泛、战略性应用。建议对大量出口未标识鱼翅且涉嫌非法贸易的国家(如西班牙、中国台湾地区、中国内地等)优先采取第十三条行动。此外,加强港口国措施、强制鲨鱼鳍物种级海关编码、协调市场监测(如贸易枢纽基因监测)可补充公约执行。研究强调,持续应用现有合规工具对确保列名物种获得公约预期保护至关重要。

DOI: 10.1126/sciadv.adz2821

标签: CITES公约 CoP16列名鲨鱼 非法贸易 香港市场 鲨鱼翅贸易